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资金的管理与使用,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效率,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,结合实际工作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,其核心在于将财政资金统一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进行管理,确保资金的安全性、规范性和有效性。
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,确保财政资金的合理使用,杜绝挤占、挪用等违规行为的发生。
第二章 管理职责
第四条 财政部门作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主管部门,负责制定相关政策、标准和流程,并对各预算单位的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审核。
第五条 预算单位需按照规定提交真实的支付申请材料,并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资金支付的各项工作。
第六条 代理银行负责具体办理财政资金的支付业务,确保资金及时准确地划拨到指定账户。
第三章 支付流程
第七条 预算单位在发生支出时,需提前向财政部门提交支付申请,申请中应包含详细的支出明细及合法合规的依据。
第八条 财政部门收到支付申请后,应迅速完成审核工作,对于符合规定的申请予以批准并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。
第九条 代理银行接到支付指令后,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资金划拨,并将结果反馈给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。
第四章 监督检查
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,确保各项规章制度得到有效落实。
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,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,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原有关于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
第十三条 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,在不违背本办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,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。
通过以上管理办法的实施,旨在进一步完善我国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体系,促进财政资金更加高效、安全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。